?岳塘新聞網9月28日訊(通訊員:羅葳 劉澤佳)日常生活中,親朋好友之間互相搭乘車的情況比較普遍,但好意同乘過程中,發(fā)生交通事故致使同乘人受傷,駕駛員如何擔責?近日,岳塘區(qū)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好意同乘發(fā)生交通事故而引發(fā)的賠償案件,法院依法判決被告羅某(駕駛人)承擔60%賠償責任,原告彭某(搭乘人)自行承擔40%責任。宣判后,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,現判決已發(fā)生法律效力。
2021年5月,羅某駕駛自家的轎車搭乘其工友彭某沿湘潭市岳塘區(qū)某路段由北往南行駛至某鐵路橋下時,因操作不當,導致車輛與橋墩發(fā)生正面碰撞,造成車輛受損,羅某、彭某均受傷的交通事故。經交警部門認定,羅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,彭某無責任。彭某作為沒有過錯的同乘人,將羅某訴至法院,要求羅某賠償給自己造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4.3萬余元。
法院審理認為,本案中,原告系車上人員,涉案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駕乘險,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對彭某承擔賠償責任,超出保險責任限額部分,由羅某根據責任比例賠償。結合原、被告的工友關系,彭某搭乘羅某車輛,雖屬于好意同乘,羅某仍應對彭某的人身安全負有注意、保護的義務,但在事故中羅某違反交通安全法的規(guī)定,存在過錯,應對彭某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。又因本次交通事故并非羅某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,根據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(guī)定:“非營運機動車發(fā)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,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,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,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?!睆亩梢詼p輕被告羅某的賠償責任。據此,法院依法判決被告羅某承擔原告經濟損失的60%賠償責任,原告彭某自行承擔40%責任。
法官說法:“好意同乘”也稱搭便車,是指駕駛人出于好意,無償地邀請或允許他人搭乘自己駕駛車輛的非營運行為。民法典及時回應現實司法需求增設“好意同乘”條款,可以為駕駛人減輕好意搭載的責任提供了明確法律依據,讓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通過民法典的實施更加深入人心。法官在此提醒廣大市民,“好意同乘”是一種助人為樂的善行,是值得提倡和鼓勵的,但作為駕駛人,應提高自己的交通安全意識,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(guī),保護好搭乘人的人身安全。對于搭乘人來說,也要有足夠的安全意識,搭乘符合安全標準的車輛,盡可能做到謹慎注意。
責編:郭璇
來源:岳塘新聞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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